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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经典案例】同父异母三兄妹继承纠纷不断,律师助非婚生女取得法定遗产
日期:2025.03.31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常常引发关于继承权的讨论,其中,继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无论是婚生、非婚生,还是基于特定条件下的继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肖淑娟律师承办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收到了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在这起案件中,肖律师帮助当事人李女士证明了亲子关系,并成功让其继承了应得的遗产。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李于2023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老李与妻子阿红育有二子,分别是李某一和李某二。此外,老李还与婚外异性阿珍育有一女,即李女士。

老李名下财产众多,有位于深圳市某区的301房、302房,以及老李曾用另一个户口身份名义购买的惠州市103号房;除房产外,老李还拥有汽车、银行存款、基金等财产。

老李去世后,鉴于其父母和妻子阿红均先于他去世,且遗产价值可观,再加上李女士血缘身份存在争议,李某一和李某二一致拒绝与李女士就遗产继承及分割事宜进行沟通协商。无奈之下,李女士委托家理律师,将同父异母的两位哥哥告上法庭,希望可以依法继承老李的遗产。 

办案经过

在接手本案后,家理律师仔细梳理案件信息,收集并整理了大量关键证据。同时根据当事人李女士的诉求,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庭审中,李某一、李某二对于李女士的血缘身份提出质疑;同时,李某一、李某二主张李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两人还提出遗产中应扣减被告母亲去世前后的花销。

面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家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李女士是否为被继承人老李的继承人;对于老李名下财产是否需要先析产再继承,以及李女士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对于这些争议性问题,家理律师选择逐一攻破。针对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李女士的血缘身份的问题,为消除质疑,律师多方联系,找到了老李2018年就诊的医院,调取到其病理组织切片,成功进行了DNA亲子鉴定,证明了李女士的血缘身份。

其次,在诉讼中,律师发现,由于二被告的有意阻拦,致使老李名下的深圳市某区的301房、302房已被公证继承并过户。而老李曾用另一个户口身份名义购买的惠州市103号房,为老李和阿红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老李和阿红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阿红去世后,该房产由老李和二被告各继承阿红所享有该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即老李继承该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按照继承规则,原告和二被告应各继承上述房产九分之二的份额,因此二被告需分别转移 301、302 房屋九分之一、103 号房九分之二的份额给李女士。

并且,对于二被告指出的李女士未尽赡养这一问题,律师向法官提交了李女士与被继承人老李的转账记录、微信信息等证据,并解释说明:由于李女士年龄较小,在老李死亡前很长一段时间都在读书。并非是未尽赡养义务。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李女士的非婚生女身份,确认了她与老李的血缘关系。为平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法院作出判决:301、302 房由原告李女士,以及李某一、李某二两被告各继承九分之二的份额;103 号房屋、一辆汽车、基金,由李女士继承九分之二份额,二被告继承十八分之七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余额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家理律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与被继承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是审查继承人资格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常被视为确认血缘关系的关键证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被继承人死亡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亲子关系的认定,成为此类继承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和审理难点。

像李女士这样的遗产纠纷并非个例,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频繁出现。每一个案件都反映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情感纠葛以及法律权益的博弈。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平衡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原配家庭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序良俗,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家理律师建议,遇到类似困境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