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办该案件过程中,通过搜集相关材料并与李某充分详实的沟通,关于1号房屋,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过户给王某,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因此张萍律师综合判定该1号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二审予以维持的可能性非常高;关于2号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该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李某主张房屋系自己出资,首付款是用于自己婚前房产1号房屋对外向A公司抵押借款出资,贷款都是自己偿还的。家理婚家律师认为,从出资表象来看,所有的款项均由王某的账户支付,将1号房屋抵押所借的款项,A公司在一审中予以否认,因此王某对于首付出资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