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刘琦律师、张晓清(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得以收悉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面对男方存有婚内出轨并婚外育有一子的事实,深圳家理的刘律师、张晓清(实习律师)沉着应对,最终帮助我方当事人争取到高额损害赔偿金与若干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于1997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2006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沟通不便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18年7月便分居,分居后,张先生在婚内与案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的......。深圳家理的刘律师、张晓清(实习律师)通过递交相关证据,最终促使法院认定张先生与案外人同居及生育子女的事实,张先生作为离婚的过错方,应当补偿李女士离婚损害赔偿十万余元。并且,考虑到张先生的过错导致李女士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法院最终补偿李女士若干余元。
该案件结果的取得,令李女士十分满意,为表示感谢,特赠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