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李真律师承办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顺利结案,经过两个审级的不懈努力,深圳家理的李律师帮助当事人获得180万元房屋补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魏先生与吴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吴某系吴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2014年,吴女士多次强硬要求“假离婚”以获取购房资格,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吴女士完成购房后,魏先生多次沟通复婚事宜,但吴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吴女士与其女儿联合将魏先生赶出家门。
2021年,魏先生无意中发现吴女士将其名下的901号房产出售。该房产购买于2013年,魏先生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处理,现已由吴女士在离婚后私自出售,遂委托李真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吴女士主张案涉房产均系女儿吴某出资,吴某为了保护婚前个人财产,遂将该房产登记在吴女士名下,因此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吴某,而不是吴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未能提供房产代持协议或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吴某的相关证据,且案涉房产购买时系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并登记在吴女士名下,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就案涉房产进行处理,对于魏先生主张分割案涉房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吴女士收取售房款400万元,故法院判决吴女士向魏先生支付200万元补偿款。
吴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吴女士的女儿吴某为购买涉案房产出资 40万元,吴女士对涉案房产贡献较大,酌定原被告双方按照45%和55%的比例进行分割,即吴女士应当向魏先生支付补偿款180万元。魏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家理律师在一审、二审中的工作非常认可,特赠送锦旗一面,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