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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敏杰:浅述同居关系所涉纠纷
日期:2023.07.19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结婚人数持续下降。根据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结婚登记人数自2013年的1346.9万对到2022年的683.3万对,已经出现连续9年的下滑。现,我国“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其恋爱观相对更加开放,非婚同居在年轻人之间屡见不鲜,还有些中年夫妻之间虽然感情已经破裂并且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但是考虑到家庭和双方经济能力,也存在着“离婚不离家”的同居现象。因此,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同居关系所涉纠纷,即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以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的纠纷。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与认定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

对于双方之间构成“同居”的事实,需要满足:

1.双方共同居住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

2.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必须满足持续、稳定的构成要件;

3.双方的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主要需要界定双方之间是否足以构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

关于实践中同居关系的认定,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怎样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对于举证的相关证据要达到高度的可能性。

 

二、同居关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可知,同居关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同等处理,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纠纷

(一)关于同居关系中购置的房产分割问题

情形一:一方出资,登记于双方名下

若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由于房产登记信息已经明确显示出双方约定的份额。法院通常认为双方已经对房产有了约定,按照房产登记信息中约定的份额分割。若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法院通常以出资比例为分割原则,并兼顾同居时间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若房产登记未明确共有方式,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不视为家庭关系,因此视为按份共有。

情形二:一方出资,登记于对方名下

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没有法定的人身关系,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是出于结婚目的,因此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结婚目的并未达成,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通常认为非登记方存在分割房产、主张折价款的可能性,但是具体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双方同居时间、义务履行情况以及举证情况而定。

情形三:双方出资,登记于一方名下

依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首先推定该房屋系登记方个人财产,除非另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时其出资购房是基于双方以房屋共有为目的,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因共同生活或结婚而买房的意愿,很可能视为未登记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或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将房产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情形四:双方出资,登记于双方名下

此种情形比较简单,首先看房产登记共有的方式,若为按份共有,法院一般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若为共同共有则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义务履行情况、同居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关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收入等其他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所有外,一般认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无法证明各自的财产,即双方的财产已经发生混同,则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存在一方为了另一方事业而牺牲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很难一概而论。

 

当事人以同居关系为基础的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关系,不同于建立在婚姻关系上的法律关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对双方存在同居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就财产分割,还需证实同居期间存在共有财产等事实,也正是因为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不当然受法律保护,故建议双方在同居期间争取能够保证双方的财产独立,否则日后出现纠纷如果证据准备收集得不充分,可能存在难以得到救济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