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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9月案例分享会圆满落幕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9.28 字号

2023年9月21日,第33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9月案例分享会,在家理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举行。本期活动由办案一部刘雨薇、办案二部张萍律师、办案三部王嘉蓉、办案四部孙福聪分享经典案例及经验总结,深圳家理、上海家理的小伙伴们线上参会。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现场气氛非常热烈。


刘雨薇:《“消失的便条”——孙家兄妹遗赠纠纷案》

陈某与冯某一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冯某二系冯某一之妹,生育一子一女,即孙兄、孙妹,后孙妹被过继给冯某一。陈某去世后,冯某一在中华遗嘱库订立自书遗嘱,将与陈某共同居住的房屋的个人份额遗赠给孙兄,并在去世前将遗嘱证交给冯某二保管。2017年3月,冯某一去世。同年7月,孙兄与孙妹前往中华遗嘱库提取遗嘱,但由于没有携带户口簿,未能提取成功。后来,孙妹在孙兄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存在遗嘱的事实办理了继承公证,将案涉房屋变更到个人名下。

2022年,孙兄提取遗嘱并办理了接受遗赠手续。孙兄得知案涉房屋已出售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提起遗赠纠纷之诉。庭审中,孙妹出示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孙兄承认遗嘱证中夹有一张便条。孙妹又出示一张赠与遗嘱便条的照片,上面记载冯某一愿意在百年后将案涉房屋留给孙兄。孙妹主张,孙兄早已知晓受遗赠的事实,在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时已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应视为放弃遗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孙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兄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家理律师认为,孙妹提交的便条没有原件,通过图片无法认定便条的真实性,录音中提及的便条与被告提供的赠与遗嘱便条是否为同一法律文件也无法确定。遗嘱证没有记载遗嘱内容,孙兄在提取遗嘱前不可能知道遗嘱内容,因此法院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存在有利于被告的推定。最后,刘雨薇列举多个判例,总结了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的起算点,以及接受遗赠的常见方式。

张萍律师:《一起诉讼引发的连环诉讼》

王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王某再婚前有一子王小某,郑某再婚前有一子胡小某。2015年,王某婚前购买的宅基地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购买资格,以及若干拆迁款。后来,王某、郑某签订房屋产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约定将两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王小某和胡小某名下。

2017年,王某提起赠与合同之诉,请求解除与胡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法院认为两个赠与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王某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驳回诉讼请求。2020年,胡小某提起赠与合同之诉,要求王某履行赠与合同。法院认为房屋产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只是单方意思表示,而不是赠与合同,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胡小某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其主张是赠与关系的履行问题,而非物权纠纷,且不具有履行条件,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胡小某提起赠与合同之诉,要求王某支付200万元折价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王某向胡小某支付40万元,双方长达六年的纠纷宣告终结。

张萍律师认为,王某于2017年提起的诉讼是不合时宜的。王某误以为房屋产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系赠与合同,在当时代理律师的建议下提起赠与合同之诉,以免超过《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事实上,王某即便行使撤销权,也应当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不是法定撤销权,无需提起诉讼,也不适用一年除斥期间,而应当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结果在2017年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书确认了二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且该赠与因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可撤销,从而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诉讼,不能不让人反思。

王嘉蓉:《赵女士离婚纠纷案——关于先行判决和财产约定的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王嘉蓉分析了先行判决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前提,即诉讼标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可分、裁判时机成熟(法官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先行判决具有适当性和必要性。先行判决文书应明确此判决仅为部分判决,不能径直驳回剩余诉讼请求,亦不能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应由原审法院待先行判决生效后对剩余部分继续审理。在赵女士离婚纠纷案中,男方存在家暴行为,且案涉财产比较复杂,故法院先行判决离婚。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主张,将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继续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为了购房,先后两次“假离婚”,并两次复婚,在此期间共签订四份协议,包括三方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婚前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离婚协议。为此,王嘉蓉对于“假离婚”协议的司法认定,以及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孙福聪:《“血缘关系”的推定规则》

血缘关系可以分为亲子关系和亲缘关系,亲子关系特指父母子女关系,亲缘关系指亲子关系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比如兄弟姐妹关系、姑侄关系、姨甥关系等。孙福聪向大家分享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并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或亲缘关系鉴定,法官如何推定双方具有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

关于亲子鉴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亲缘关系鉴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兄弟姐妹之间鉴定的准确率在60%—80%,还不能达到准确认定的程度,故不能类推适用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律规定。比如一方请求确认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但其父亲已经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采样。一方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兄弟或姐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在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奇案共分享,疑案相与析。家理律师事务所每月举办“家理有约”活动,致力于为法律人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深受家理律师和业内人士的欢迎。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参与“家理有约”活动,期待下期小伙伴们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