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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倩南:浅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务
日期:2023.07.27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经济贸易全球化,我国公民个人财富逐渐累积并伴有多元化发展趋势,故如何妥善处理个人身后事成为法律和公民们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遗产管理人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阐明,未来将以“落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保障遗产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据此,笔者特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总结实务操作经验,以供参考。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故结合我国自古已有的宗亲长辈协助分割遗产之情况,我国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因尚缺乏本土实践经验,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仅高度概括性地总结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范围、过错责任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且我国截止目前尚未就遗产管理人制度细化出台全国性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条例。

因此,我们可以由以上法律条文来得出初步的概念,遗产管理人系被继承人去世后负责管理、保存、分割遗产的自然人或专业机构。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民法典》特于第1145、1146条中明确了选任和指定的顺序,内在隐含着法律的价值排序:

第一,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根据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有效遗嘱,《民法典》将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列为遗产管理人的第一顺位选择;第二,尊重全体继承人的意愿,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这里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可以是全体继承人信赖的长辈,也可以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第三,兜底性条款,被继承人去世后,在被继承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立法者设立了兜底性保障条款,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四,为避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在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方式产生争议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列明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即依法列明、报告、保管、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并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赋予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应的权利,但尚缺乏细化遗产管理人职责并明确其权利义务来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故下文会重点探讨该问题。

(三)遗产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8条,从法律条文的语义上理解,遗产管理人不得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这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在积极实施加害行为或消极不作为以至于未避免可预见之风险的两种情况下,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善良遗产管理人的“过错”并不包括一般过失,降低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风险,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

(四)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权利

考虑到继承人之外的非利益相关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尤其在继承情况较为复杂时,继承人实践中倾向于聘请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来处理遗产管理、分割事宜,故为此,立法者特赋予了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以期促使专业人士介入处理遗产趋势化,使得家庭财富能够平稳传承。


二、遗产管理人实务问题研究

   现阶段,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处于青涩阶段,实践操作亦存在种种困难之处,故笔者特探究两处疑难问题,仅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前提要件

实际上,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隐含的前提要件是遗嘱真实有效且遗嘱执行人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存在效力瑕疵的遗嘱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的真实意愿体现,立法者最大程度上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但为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遗嘱须符合实质和形式生效要件方可生效,即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符合全部形式要件。那么,只要涉及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部分遗嘱被认定为无效,该遗嘱执行人就当然地丧失了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基于遗嘱真实有效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否必然成为遗产管理人呢?对此,立法者和司法者并未作出回应,但通过实践检验,存在不同的情况: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遗嘱执行人应当作为遗产管理人,放弃继承同时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除外;作为非利益相关方的遗嘱执行人有权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当遗嘱生效且遗嘱执行人同意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后,这才意味着遗嘱执行人正式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职责规范化

在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协商一致选择某位继承人或非利益相关方来作为遗产管理人,将是最为高效、便捷的方式,尤其在遗产范围较广、价值较大时,选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管理遗产更为妥当。但选任的遗产管理人如何才能更好地开展遗产管理工作呢?

为细化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各方继承人与选任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协商签署《遗产管理人协议书》,并办理《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书》及《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根据遗产具体情况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权利义务,从而确保遗产分割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据此,遗产管理人可以凭借上述公证书及公证处出具的查询函来调取被继承人名下遗产信息,如房产档案、银行存款等。在明确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后,遗产管理人可以进一步地开展遗产管理、分割工作。


综上,为妥善解决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产管理、分割问题,我国引入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已逐步发挥其优越性,但基于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处于理论走向实践的阶段,未来会更加趋于完善,切实解决家庭财产传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