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强迫他人结婚,也不能骗婚,但现实生活中骗婚现象时有发生。
“骗婚”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刑法也没有“骗婚罪”这一罪名,因此我们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对骗婚进行定义:骗婚是指一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使之与自己登记结婚,或者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骗婚一般包括三种情形:“放鸽子式”骗婚;借助合法婚姻形式骗婚;隐瞒基本情况骗婚。
一、“放鸽子式”骗婚
骗婚者利用介绍对象的机会,或者在恋爱期间向对方索取彩礼或大额财物,最后寻机“失踪”,消失不见。这种骗婚形式,骗婚者根本没有结婚的意愿,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同时被骗金额较大,涉嫌诈骗罪,被骗人可以报警。
关于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骗人也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要求骗婚人返还财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普通财物的赠与只要完成交付,便很难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来要求返还;如果赠与物品系不动产,只要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仍可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赠与。
另外,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赠与,即使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没有明示,但都明白暗含缔结婚姻的愿望。如果双方最终没能缔结婚姻,赠与合同失效,赠与人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二、借助合法婚姻形式骗婚
骗婚者利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获取巨额财物后再与对方离婚,或者与高龄异性结婚,骗取对方财产或在对方去世后获得巨额财产继承权。由于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遭遇此种骗婚,即使离婚也必须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此种骗婚方式较为隐蔽,很难将其与结婚后变心相区别,难以打击也难以维权,预防就显得非常必要。首先,婚前要对对方有个充分的了解,了解其个人背景、家庭情况、职业经历等。其次,不要因贪小便宜或贪图对方美色而仓促结婚,尤其在双方年龄、学历、家庭背景等极为不匹配的情况下。最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老年人及时订立遗嘱,安排好百年之后的财产继承问题,无疑是防止骗婚最有效的手段。
三、隐瞒基本情况骗婚
比如隐瞒巨额债务、病史、婚姻、性取向等情况,或者谎称自己是公务员、高学历、海归、拥有巨额财富等情况。此种骗婚的主要目的是结婚,而不是财物,通常不构成犯罪,只能通过民事方式解决。
(一)隐瞒婚前巨额债务
一方婚前欠下的债务,婚后是否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对此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对于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者法律规定。因此,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否则,债权人就没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这不会因为债务人结婚而改变。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则该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隐瞒重大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负有在结婚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后,如果对方仍然同意结婚,双方当然可以结婚。但如果患病一方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重大疾病”一般指的是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隐瞒婚姻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骗婚者隐瞒婚姻与他人结婚的,属于重婚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无配偶的人受到他人欺骗,误以为他人没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之一,被骗婚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另外,重婚也是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之一,被骗婚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四)隐瞒性取向
一些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不得不隐瞒个人性取向而与异性结婚,婚后寻找各种借口不与对方同房或进行性生活,也没有感情上的交流。婚姻对他们来说只是一层保护罩,而对于毫不知情的配偶来说,无疑是一种欺骗。
根据我国法律,遭遇同性恋“骗婚”不能作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来处理,目前只能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遭遇同性恋骗婚虽然严重影响夫妻生活质量,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因此,很多同性恋的配偶深陷在无性无爱的婚姻泥沼中不能抽身。
(五)其他情形
骗婚者谎称自己是公务员、高学历、海归、拥有巨额财富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结婚的,这种情形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被骗婚的当事人虽然因为受骗(隐瞒重大疾病外),在结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是自愿的,从形式上看并不违背二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受骗者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主张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骗婚虽然有个“骗”字,但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诈骗罪,也不意味着因为“欺诈”而一定能够撤销。在很多情况下,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其婚姻关系仍然成立,双方当事人仍要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因此,婚前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否则遗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