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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雪:婚姻效力之司法裁判规则
日期:2026.04.01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问题探讨:当事人存在前后缔结两段婚姻,在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去世后,那么后段婚姻是否适用效力补正?先看一下案情简介:

七旬的王老先生与李女士第一段婚姻登记时间是1979年,王1与王2系二人之子。李女士病故于2016年。王老先生第二段婚姻是与刘女士,登记时间是2005年。因感情不和,刘女士起诉法院要求与王老先生离婚。财产情况主要涉及两套房产,分别购买于与刘女士婚前(有贷款)和婚后。

据王老先生透露与原配李女士没有领取离婚证的情况下,与刘女士同居,还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这件事原配李女士直到病故都不知情,同时也瞒着两个儿子。所以现在两个儿子非常气愤,提起了确认第二段婚姻关系无效。

在婚姻无效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前往民政局核查,确实未查到王老先生前段婚姻离婚的相关材料。但是调取到后段婚姻在结婚登记时,双方均承诺已离婚的《承诺书》和《登记表》。那么本案该如何认定呢?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之前,针对在婚姻当事人一方/双方去世的情况下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前段婚姻终结的情况下,我国各地法院对于后面婚姻效力的裁判认定规则迥然不同。部分法院观点:重婚当事人已去世,在没有证据证明前段婚姻已经合法终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后面又登记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事实,判决认定后面婚姻关系无效。有些法院观点:婚姻无效消失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解除,重婚当事人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而非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故认定后段婚姻无效。另外,还有的法院与上述裁判思路完全不同,认为重婚当事人去世或者在重婚后解除了前段婚姻,婚姻无效法定情形消失,法院认定驳回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

然而,具体到上文提到的案例,最终法院认定婚姻无效的处理结果是:涉及民政局办理后段婚姻的登记行为需要核查婚姻登记情况属于民政局应尽的必要责任,对此有异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在重婚事实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确认婚姻无效缺乏依据,故驳回了诉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一条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导: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前婚不存在的情况下,以此抗辩后一婚姻转为有效,法律上有了明确的态度,即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会自然消除。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资深律师赵冬雪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拥有法院工作经验10年+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200+

擅长谈判、调解、诉讼


赵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余年,参与承办大量民事诉讼案件,熟悉法院工作流程、法官裁判思路,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足以打动法官的诉讼技巧,在与当事人沟通谈判、和解、调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思维缜密,工作认真细致,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

一句嘱托便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办案多年,赵律师尽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只为不辜负每一位委托人的托付。她善于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准确把握案件方向,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服务,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证号:1110120201127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