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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欣航:从《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走进生育权的时代
日期:2023.03.20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制度、社会风尚随之发生巨变,为适应市场经济新模式、社会新风气下的一系列变化,生育登记也与时俱进,灵活调整。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公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一经公布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对于非婚生育子女的生育登记限制开放,多方参与热切讨论。


表面上该办法似违反大众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有人质疑该办法是否是在维护“小三”的利益,助长婚外情风气;有人怀疑该政策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冲击,会破坏稳定的家庭结构关系。各种猜测与解读引起激烈讨论的同时,也掩盖了此类政策的真实面目。在情绪冷却后,政策的本质以及背后的源头值得深思。“看见”社会现状,“理解”不同处境,“触摸”社会生活,最终才能保障个人利益。

一、解读《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

1.何为生育登记

设立生育登记制度之初,生育登记是为了证明生育的合法性,其作为行政审批措施,服务于控制生育率的目标,通常也作为孕妇获得孕产期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等福利,新生儿落户和入学的前提。计划生育时期,对于超出计划外的生育,如“超生”“未婚生”“婚外生”等情况,还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2.生育制度的政策转变

随着多年生育率的调整,国家的生育政策也由控制、限制转向鼓励、支持。在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其中“(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已明确未婚生育子女无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即取消“罚款”。

3.《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订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紧跟《决定》的步伐,改革传统生育登记要求与程序,在前置程序即是否登记结婚,实质要求即生育数量,办理方式即拓宽网上途径等方面做出与时俱进的利好改变,意在简化、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同时《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再次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其仅成为人口监测的权威方式,而不再是制约合理自由生育的手段。

四川省卫健委作出回应,2022年11月29日公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是在征集社会各方意见后,对2019年版本作出的修订。此次修订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这是为了“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近几年时代快速更迭,国家政策意图将生育登记制度回归社会福利政策性质。《办法》第十条要求,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这意味着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无论是否登记结婚,都有权免费或优惠享受各项生育相关的服务,既在宏观上保障社会福利,有利于生育率的提升,同时也体现呵护妇女儿童的人文情怀,延续更加文明的社会。

二、政策背后的“隐患”该如何进行思考

1. 未婚生育登记不意味着鼓励支持婚外生育,不是对婚姻制度的挑战。

自商周时期始,一夫一妻制度便在婚姻制度中占据主流,婚姻不仅是延续后代,更是结两姓之好,谋求共同利益,抵抗未知风险。该制度沿用至今,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不可分割也不可更改的一部分,在大众心中根植一夫一妻的婚恋伦理观。在现代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更是关注重点,在法律的保护下,夫妻财产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婚内男女双方以及婚生子的利益都得到权威的保障。因此,未婚生育登记制度的出现意在关怀生命关怀弱者,而非能动摇长期婚姻制度的利剑。如前文所述,未婚生育制度在个体层面上的指向对象是女性的生育自由和生育权利,而长期存在的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契约,有其内在的稳定性和必要性,经历严肃完整的缔结婚姻过程,结合而成的家庭生活、财产共同体,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革。

2. 非婚生子的利益受到长期保护,非婚生不应成为孩子的枷锁。

长期以来,本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优良理念,我国的法律及政策中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每一个孩子都是国家的未来,支撑整个社会的希望,对待孩子,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予以呵护,既是守护年轻的生命,也是守望国家光明的未来。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在各重要法律条文中都有所体现,如耳熟能详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且非婚生子女有权主张亲生父或者母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

(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非婚生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5)同时在其他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隐私权,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并保障其隐私;在《刑法》中禁止遗弃家庭成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政策规定禁止非婚生育与落户、入学、入职相联系等。

三、生育保障制度的前景

1.社会福利保障

实际上,四川此次修订并非初尝试,在广东、湖南、安徽、上海等地早有未婚生育登记的先例。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取消“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对未婚女性申领生育保险开放限制。2022年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没有门槛。2022年12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在回应网友咨询时表示,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未婚生育女性申领生育津贴无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所谓生育保险,是“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之一,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从社会福利保险层面保障生育权利。

2. 由生育权保护走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是为未来生育政策转变抛砖引玉,为了适应社会变迁,预计各省会相继出台各种管理办法以提升生育体验,降低生育成本,在宏观上提升生育率,在微观上保障女性生育权利和生育自由。尤其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水平的提高,婚恋观、生育观的开放,同时伴随着对现今易变且不可预测的住房成本、生养成本、教育成本、工作情况的考虑,女性是否选择生育、选择何时生育、以及选择婚前婚后生育都存在更多的权衡空间。然而不可忽视的另一面是未婚妈妈因舆论等原因,失去工作、错失晋升机会、被大众歧视误解,这样的悲剧也不该再上演。

生育权作为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并非由法律赋予或规定,而是像生命权、健康权一样,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其属于人身自由权范畴。由于建国初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对生育权进行限制。然而在今天时代发展,文明进步,社会和公众必须正视生育权的存在以及本质,对生育权进行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必须将生育权确定无疑地划入个人私域并给予充分保护,在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庇佑之下,在安全和宽松的环境中,女性可以自由选择如何行使生育权。

越来越重视儿童利益、女性权利,凸显对弱者的保护,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四川各省的政策只是冰山一角,相信未来无论在国家政策层面、社会奉上层面还是个人偏见层面,公民都能越来越意识到生育是一项权利,而保护这项权利意义重大,关乎每一个人。

“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吴欣航


教育经历:

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2021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曾担任人文学院学习部部长。

 

工作经历:

曾在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产法院、调解机构实习,积累全面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文书写作技能。富有同理心,擅于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严谨、温暖有力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