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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驰:遗产酌给制度实务分析
日期:2025.08.07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实务中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聚焦探讨民法典第1131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20条,即关于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这一法律规定,旨在明晰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应用,为解决相关遗产纠纷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稳定。

“父母在,不远游” 这句老话,在全球化的今天,显得格外沉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结构变迁,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子女送至国外发展,当子女真的在国外扎根,却发现因为跨国的距离,疏远了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因语言、文化和福利的差异,很少有父母会随子女一同移民海外,等父母老了,在缺少亲人照拂的情况下,他们的晚年生活又将如何呢?

为了鼓励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照顾,民法典特意将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的情形列入法条,在平衡了法定继承秩序与实质公平之上,更重要的是赋予了中华传统美德的现实意义。

笔者曾代理多个涉及继承人以外参与继承的诉讼案件,对其中两个案例尤为深刻,今日就从这两个案例分析法官在实务中的审判思路。

案例一

男方与原配妻子于2010年离婚,离婚后二人之婚生女小丽随母亲移居新西兰,之后男方每年会到海外探望小丽,并与前妻保持着亲人般的友好关系。2021年,男方突发疾病去世,本以为会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的小丽在处理继承事宜过程中,才发现父亲在没有与母亲离婚之前就有了第三者刘某,刘某与父亲还有一个孩子,因父亲离婚后没有与刘某登记结婚,刘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法官追加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与刘某同居至被继承人去世,在被继承人患病后尽到较多扶助义务,故判决刘某继承5%的遗产份额。小丽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案例二

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陈某琴系姑侄关系,因陈某亲之独生子李某早年移民国外,无法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陈某便主动担负起为姑姑养老的责任,每周都去姑姑家中为其洗衣做饭,事无巨细的照顾了老人三十余年,直至老人去世,后事也由陈某操办,李某并未参加葬礼。后陈某认为李某对其母亲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分得部分遗产份额。

判决结果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被继承人独生子,因客观原因无法为父母尽孝,虽然人在国外,但通过雇佣保姆等形式为老人提供了经济帮扶,甚至向陈某多次转款以表达感谢,虽然法院对陈某照顾老人的行为予以了充分肯定,但依然未支持陈某主张分割遗产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两个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我们可能会对法院价值观取向有些许质疑,真正付出的亲属没有分得遗产,违背公序良俗的小三却最终还能得到部分照拂,法律是否真的公平公正?

首先我们通过相关案例,可以分析出民法典第11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20条的立法目的,是旨在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同时也要体现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避免因身份关系,忽视了对被继承人有实际扶养贡献者的权益。例如,在一些家庭中,可能存在非继承人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完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不考虑扶养者的付出,显然有失公平。

而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尽到多少赡养义务,也是法院审理认定的焦点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这既包括经济上的资助,如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也涵盖劳务上的付出,像照顾日常生活起居、陪伴就医等;还包含精神上的慰藉,给予关怀和情感支持。继承人是出于主观意愿,不愿意照顾老人,还是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身体力行的尽到赡养义务,也有本质的差别。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严格审查主张分得遗产者提供的证据。以“安徽霍山县五保老人‘干女儿’获分遗产案”为例,李某主张分得遗产,法院通过向村委会、村医、邻居等多人调查取证,了解李某对老张的扶养情况,包括生活饮食的照顾细节、陪伴时间等,以此还原案件事实,判断李某是否符合“扶养较多”的条件。常见证据类型有:证人证言,来自知晓扶养情况的邻里、社区工作人员等;书证,如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生活用品购买票据;视听资料,记录扶养过程的照片、视频等。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认定扶养事实。

在确定遗产份额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方面,考虑扶养人的扶养程度,包括扶养时间长短、付出精力多少、经济投入大小等。如在某案例中,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长期承担照顾责任,法院酌情给予其较高比例的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会兼顾遗产状况和继承人情况。若遗产数量有限,而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院会优先保障这类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再确定遗产酌给份额;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亲密程度不同,对被继承人扶养情况各异,也会影响酌给份额的分配。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的规定,是对传统继承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实务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遗产份额以及优先调解等方式,切实保障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笔者认为,仍应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其适用规则,更好地发挥其在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天驰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拥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兼具法官思维,擅长谈判、调解、出庭、草拟协议。

徐律师本科毕业后赴美留学获硕士学位,留学期间自修行为学、心理学等课程。回国后任职北京某法院,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800余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熟悉法院诉讼流程,了解法官裁判思路。

加入家理后,主要办理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民间借贷、股东资格确认等家事纠纷,以深厚扎实的法学功底及诉讼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善于通过法理和情理双重角度分析案情,并以热情亲切的服务态度,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细致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善于把握案件细节、策划诉讼思路,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肯定。在办理诉讼案件的同时,多次承接草拟各类协议书、制作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参与离婚谈判、组织调解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