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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佑涵:对分居期间因抢夺隐匿子女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实务案例的思考与分享
日期:2025.06.17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陈某(女方)系我方委托人,陈某与本案被告刘某(男方)于网络相识,双方在2021年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12月生育女儿刘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男方多次动手推搡女方,女方均报警寻求帮助,但均为调解处理,并未出具家暴告诫书。2025年4月,男方在争执过程中对女方动手,女方于次日带着女儿搬离另外租房居住,与男方分居,女方母亲协助照顾孩子。分居后,男方多次要求看孩子,女方多次配合,带着孩子与男方见面或配合通过视频通话方式让男方探望女儿,双方也一直沟通协商离婚问题。

然而某日午后,在女方母亲带孩子在小区散步时,男方与另一陌生男子突然出现,推开女方母亲后将孩子抱走,女方母亲随即追上去,在双方追逐过程中二人及孩子摔倒受伤。路人见状报警,众人至派出所处理,男方在派出所询问中承认双方已经分居,自己知晓女方居住小区后在附近寻找,找到之后抱着孩子就跑的事实。抢夺事件发生之后,男方一直拒绝女方探望孩子的要求、且拒绝告知孩子的具体情况并在未告知女方的情况下将孩子带离上海,经女方多次询问,男方也拒绝告知行踪,女方向律师求助。

二、办案过程

律师介入案件后,指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保存相关证据,在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后,申请调查令并持令至处理纠纷的派出所调取相关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有利证据,同步收集对方隐匿孩子相关的证据,整理双方关于离婚问题的沟通记录、女方配合探望子女的记录及男方公然抢夺子女后向女方隐匿孩子行踪的记录,相关材料通过律师的整合后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法官,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的证据可以看出:在陈某与刘某分居之后,刘某某随陈某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分居期间陈某始终积极配合刘某探望孩子,刘某在毫无理由且未经任何沟通的前提下实施了公然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骤然通过抢夺孩子的不当手段强行将孩子带离母亲身边,让孩子经历了追逐混乱场面,并且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状态和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且刘某的抢夺行为致使未成年的女儿脱离了陈某的监护范围,其又擅自将孩子带离上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某对女儿的监护权、抚养权甚至探望权等权益。上述情形符合以对方抢夺并藏匿子女为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禁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条件。

最终法院裁定中认定申请人陈某主张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刘某某,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双方目前已分居,陈某已提起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尚存在争议,双方均有权抚养孩子。申请人的其他相关请求可通过普通民事诉讼予以主张,不属于人格权禁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的处理范围。最终,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女刘某某的行为,即被申请人刘某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陈某双方所生之女刘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其探视女儿。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案例思考

针对分居期间抢夺子女的情况,第一个难点就是对抢夺行为的举证,即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抢夺子女的不当行为事实。因此,首先在发现对方有抢夺隐匿子女迹象或已经实施该行为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抢夺现场的视频、音频资料,报警记录,如果没有及时报警,对方可能在之后对分居情况、抢夺事实均矢口否认,将增加举证难度。其次要保留与对方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将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后续的抚养权诉讼等提供有力支持。第二个难点是对藏匿情况的举证,基于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的事实,孩子随任何一方生活并无不当,但若拒不配合另一方的合理探望要求,拒不告知孩子的情况和所在地点,甚至未经商议擅自将子女带到其他城市生活,需要通过双方沟通记录、孩子学校记录、知情人士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己方已经完全无法掌握孩子行踪的情况。

本案中,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监控视频完整反映了抢夺子女事实,而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还原分居后我方配合探望、抢夺行为发生后对方拒绝探望、将子女带离上海居所后不知去向的情况,故而对方抢夺和隐匿子女的事实得以认定。从法律规定和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裁定禁止对方进行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方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得以认定,对于之后我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争取抚养权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法院未支持将孩子送回女方处的请求,可能有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虽然男方抢夺隐匿子女行为违法,但在裁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之前,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来确定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环境。例如,孩子在被带到东北老家后的生活、学习情况,孩子与当地环境的适应程度等。另一方面,送回孩子涉及到执行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引发的后续矛盾等问题。如果简单裁定送回,可能会导致男方采取更激烈的对抗行为,进一步影响孩子的生活稳定性和心理状态。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在确定抚养权归属的诉讼程序中,再综合判断孩子最终的抚养安排更为妥当,以确保整个纠纷得到全面、妥善的解决。

五、办案总结与实务建议

近年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伴生抢夺子女现象屡见不鲜,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剥夺了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抚养、探视权利,妨害亲权的正常行使,同时还将对另一方造成心理胁迫和焦虑,也严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违反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对于此情况的发生,首先务必及时报警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保留,随后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禁令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且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独立于离婚或抚养权诉讼,可单独申请启动相关程序并更快到开庭及裁定阶段、也更快生效。而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尽早对抢夺一方主张合法权利,也更有利于为后续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在维护己方与孩子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需持续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尝试通过第三方,如共同的朋友、亲属等了解孩子的状况,若发现孩子出现心理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虽然离婚意味着一段婚姻关系的终结,但对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权益的维护是尤为重要的,离婚双方都应该尽量避免因成人冲突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中仍能获得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保障。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佑涵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80+

擅长沟通、诉讼、调解

2019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2年加入家理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离婚、子女抚养、继承及泛家事类案件,擅长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捕捉核心诉求,能够耐心倾听、理性判断,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多次获得当事人赠送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