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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梅博:消失的遗产如何处理
日期:2025.05.07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通常遗产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时间节点,仅死亡时仍实际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若财产已通过生前处分(如赠与、交易)完成转移,则不再属于遗产。

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照顾老人或者与老人同住子女,提前掌管老人财物或者房产的情况,在掌管期间老人的财产不知不觉变更为同住子女的名下。等老人去世时其他继承人才猛然发现,原本属于父母的遗产,已经消失不见了。

但是这种情况下,消失遗产能否顺利追回并进行继承呢?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1、若转账由被继承人亲自操作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视为合法处分,不作为遗产处理;

在(2024)新0105民初859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其他人,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生前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已经过户的房产不属于遗产。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屋于被继承人惠*丙、冯某生前过户给惠*乙,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惠*乙在继承发生前已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惠*主张将案涉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若由他人代为操作,需审查被继承人健康状况、转账目的等,判断是否反映其真实意愿;

在(2025)豫13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命垂危期间,利用其掌管被继承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取走被继承人名下银行款项29万元,被法官认定为遗产。

法官认为“本案中,刘**主张案涉29万元系其母亲陈九月生前赠与给刘**,但未提供其母亲生前赠与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其母亲陈九月生前多由刘**进行照顾,且取款时间在被继承人陈九月去世前夕,仅凭刘**所述不足以认定刘**取出的款项系被继承人赠与,也不能排除代为取款等可能,故一审法院将该款项认定为遗产并无不当。”

3、由他人代为操作时,除了考虑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外,还需要根据资金用途综合考虑遗产范围;

在(2023)京0105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将被继承人名下房屋进行出售,出售房屋所得款项由被告自己掌管,被告主张一部分款项用于被继承人的实际支出,被继承人去世后还剩余部分款项。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认为被继承人去世时售房款尚有结余,剩余部分的售房款应当认定为遗产。

法官认为“法庭从充分保护涉案继承人各方权益出发衡量,认为涉案被继承人相关售房款及存款等予以法定继承不会导致显示公平,故本庭确定涉案相关遗产法定继承处理。”“被告一陈述涉案转款后尚有父亲房租款、保姆费等支出 发生,故当庭认可目前有160万元在案……本庭结合案件审理情况,现涉案认定被告一处的160万元款项系本案遗产”

综上,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认定为遗产,需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愿、财产的真实用途,同时还要考虑整个案件实际情况以保证其他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范梅博

范律师拥有13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某仲裁委员会诉前调解员。执业7年,办理案件超过350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200余件,诉讼经验非常丰富。法律专业基础扎实,办案功底深厚,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类型案件,精通协议约定和债务处理等诸多婚姻家事法律疑难问题。

执业以来,以工匠精神深研每个案件细节,尤为注重诉讼和调解并用,从情感、法律等多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本质所在。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中,竭尽所能在维系当事人亲子关系、避免感情割裂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范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始终尽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赞誉和好评。 

家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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