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境外登记结婚,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导致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的案件中凸显出很多法律难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管辖权问题,结婚时登记国简单的手续,离婚时却成为了枷锁。当夫妻双方在不同法域启动离婚程序时,管辖权冲突犹如一张无形的巨网,将当事人困在跨国司法博弈的漩涡之中。
2021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中美平行离婚案"中,男方在美国加州起诉离婚并要求执行婚前协议,女方则坚持在上海法院起诉,主张婚姻财产重新分配,这场耗时三年的离婚拉锯战,过程之复杂,程序之繁琐,折射出涉外离婚平行诉讼在我国实务审理中的困境。
在家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笔者接受了诸多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其中多个案件存在有国内外离婚案件同时推动的情况。故此,笔者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平行诉讼案件总结出一些经验,现做浅析如下:
按照法言法语解释,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或“诉讼竞合”,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而国际平行诉讼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这些国家的法院都进行了受理。这种情况可能由于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同而发生。
会有当事人问我,我国不是已经开始承认多国文书判决了吗?直接走认证程序就可以了,为什么还会出现双重管辖的问题呢?
在我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两个具有北京户籍的中国公民在美国留学期间相识并在当地市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回国探亲时,又在北京某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为美国与中国两地互不联网,民政部门按照正常审核流程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个人拥有两个不同的结婚日期,也造成了夫妻二人在美国及中国两地的婚姻登记系统中都有所备案。女方虽然经美国某县法院已经判决了离婚,但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作为单独一个案件尚在处理之中,此时男方为逼迫女方在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在北京又立案要求离婚并在案件中提出孩子及财产分割事宜。
此案件即为女方未能及时向北京中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造成两个案件同时存在,产生平行诉讼的问题。为何会出现有当事人一方坚持选择其中一个国家处理离婚事宜,是因为各国婚姻家庭法具有较大的差异,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套利"的空间。如美国大部分州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不需要二次起诉,六个月即可完成离婚程序,对于经济收入较低的一方,还可以提出赡养费请求;加拿大法律规定,分居满一定期限后,当事人提出离婚主张将无条件被支持;德国法律在家庭住房分配中,有特殊的保护规则;中国法院则重视8周岁孩子离婚后愿意随父或随母的意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也会注重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以上种种因法律制度不同而在结果上产生的差异性,自然而然的会诱使当事人竞相选择对己有利的司法辖区。
在国际私法中,多国实行"长臂管辖"原则,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普通管辖之规定形成了直接碰撞,此时便有了管辖权问题的争议。如美国很多州法院常以"最低联系"标准审理管辖问题,而我国采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两个国家均有权审理,这种管辖权的重叠,在涉美离婚案件中尤为突出。2019年,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则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分别在美国纽约和北京起诉后,两地法院均以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中止审理案件。
想要解决双重起诉、重复判决的困境,逐步落实的国际礼让原则许将为破解困局提供新思路。《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的跨境调解机制,在涉东盟离婚纠纷中已显现成效,而我国法院探索的"白名单"制度,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域外判决给予承认,这种渐进式改革正在重塑司法互信。此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合理运用,也能有效的预防冲突。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在婚前会选择签订婚前协议,并在协议中嵌入"排他性管辖条款",约定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相信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完善,逐步改善司法冲突局面。
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天驰
徐天驰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本科毕业后赴美留学获硕士学位,留学期间自修行为学、心理学等课程。回国后任职北京某法院,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800余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熟悉法院诉讼流程,了解法官裁判思路。
加入家理后,主要办理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民间借贷、股东资格确认等家事纠纷,以深厚扎实的法学功底及诉讼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善于通过法理和情理双重角度分析案情,并以热情亲切的服务态度,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细致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善于把握案件细节、策划诉讼思路,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肯定。在办理诉讼案件的同时,多次承接草拟各类协议书、制作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参与离婚谈判、组织调解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