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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艾楠: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
日期:2025.03.19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该监护权的行使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使父母之间存在矛盾或离婚,在父母一方不存在侵害子女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监护权都不应被剥夺或限制。父母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获得充分的关爱和支持。

基于上述理念,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其中,第12条的内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若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并通过第十四条明确如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则子女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然,在实践中,是否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子女随一方生活,未随另一方生活,则未共同生活一方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方式,意图明确己方与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人民法院就会支持呢?

答案并不尽然,在笔者亲办案例中,女方因感情不和携子女与男方分居生活,在双方分居生活后,男方多次向女方要求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或随双方共同生活,女方并未对此予以回复,后男方以女方侵害其行使监护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女方停止侵害行为并希望法院能够判令女方将婚生子送至男方处,与男方共同生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向法院指出基于目前男、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分居系双方必然会产生的生活状态,客观上也必然会导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且,在本案中,女方已经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保障男方与子女的相处时间,因此,女方不存在侵害男方监护权的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依法驳回了男方的申请请求。

通过本案,可以反映目前实践中,虽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但只要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未消极配合或阻碍另一方与孩子的接触,则无论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均不能以子女随该方共同生活,即认定该方存在侵害监护权的行为。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耿艾楠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在校期间曾多次公开发表论文,并参与市级、区级法律调研项目,撰写相关论文及调研报告。

耿律师对诉讼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擅长利用网络智慧,通过法律检索以及案件大数据分析,将案件代理与高新技术相结合,以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案件;同时擅长以数字、数据、概率等可视化方式将案件代理思路、证据条理清晰地呈现给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减轻焦虑,更好地了解律师的办案思路、法官的审判思路。

耿律师办案多年,尽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竭尽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已帮助千余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深受当事人信任,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