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JIALI LAW FIRM
家理视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动态 / 家理视点 / 详情
家理视点
吴振坤:六旬夫妻长期两国分居,用100万家务补偿金实现1个月内离婚
日期:2025.01.03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一、    案件亮点

家庭妇女在家庭中的付出和贡献有目共睹,但家庭劳务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不明确。对于涉外案件中,一方在国外全职抚养孩子,孩子也在国外上学,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全职太太的家庭劳务补偿金,是较大难题。律师不能仅从法律上解决问题,还要通过协商和沟通,找到双方的平衡点,去解决法律上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本案律师综合考虑诉讼周期、诉讼风险、双方婚龄、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双方未来收入水平、子女未来生活的基础上,达成一个超出实务裁判水平的家庭劳务补偿金,最终使案件得以快速圆满解决。

二、    案件详解

(一) 案例概要

男方和女方原都是中国人,户籍都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方在1985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老大是女儿,老二是儿子。婚后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

2000年,男方去新加坡工作,后加入新加坡国籍,并长期在新加坡工作,较少时间回国,也较少时间去加拿大。

双方的两个子女,高中毕业后,先后前往加拿大读书,女方为了陪伴两个孩子读书,2003年左右,女方也搬家至加拿大,在加拿大购置房屋一套,房屋有贷款,购房合同为男方和女方两个人的名字。女方长期在加拿大居住照看两个孩子,男方支付女方和孩子在加拿大的所有开销,直至两个孩子大学毕业。

2017年,男方达到退休年龄,从新加坡回到国内,并在国内长期居住。女方和孩子仍长期在加拿大居住。

2022年,男方决定出售双方在北京海淀区的房屋,经过女方同意后,女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经过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的公证认证手续后,男方出售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获得售房款1428万元,该售房款由男方掌控。

2023年2月,男方以长期分居,感情不和为由,决定和女方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后男方来律所进行委托,希望和女方快速离婚。

经过律师多次做双方的沟通调解工作,最后在1个月内,双方通过法院,确认了双方的调解方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1、男方和女方离婚;

2、男方于2023年x月x日前,支付女方房屋出售补偿款704万,给付女方劳务补偿款100万。

(二) 案件难点

1、女方在国外居住,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很可能无法离婚成功;

2、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流程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女方提出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主张要巨额的家庭劳务补偿金,该数额如何确定,如何找到双方认可的平衡点。

(三) 处理思路

1、明确告知男方(当事人)涉外案件的立案流程和送达流程,制定以协商谈判为主攻方向,离婚诉讼为辅助方向的基本策略

离婚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的最大区别是调解优先。因此,国内很多法院对于离婚案件,都有专门的诉讼程序,为诉前调解程序。该诉前调解流程不计算入法院的审理期限,且调解员多数并非案件的承办法官,调解时间一般在30天-45天。只有调解员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才会进入法院的审判流程,由法官进行审理。

涉外离婚案件和普通离婚案件的最大区别,是涉外送达程序非常繁琐,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对方准确的国外地址和电话,法院通过国外地址和电话进行涉外送达,流程时间非常长,且需要经过多个国内和国外部门的材料转送,还涉及案涉材料的文件翻译,送达流程,一般仅仅国外送达流程,就可能在7个月以上,非常耗时耗力。

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如不同意调解,则国内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加上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耗时将在一年以上,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男方诉讼请求后,男方还有6个月的禁诉期,6个月后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整个离婚的诉讼周期,可能会超过2年。因此,律师建议还是考虑以调解协商为主要方式,离婚诉讼为辅助方式。

不过,为了防止离婚调解陷入双方无休止的相互扯皮导致空耗时间,律师建议要同步提起离婚诉讼,尽快进入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一旦调解不成功,也能早日进入诉讼阶段,不至于白白浪费诉讼等待周期。

2、以女方近期回国团圆为谈判契机,以房屋出售款分割为筹码,为谈判解决婚姻问题铺平了道路

律师与男方沟通案情的过程中,了解到女方近期有回国一个月的计划,为避免女方知晓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事宜后,改变回国计划,不再回国,导致法院不得不进行涉外送达,律师建议男方暂时不告知女方要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宜,让女方还按照原定计划回国。

为确定女方回国的准确时间,配合法院的诉前调解时间,律师建议男方给女方购买回国机票,从而获知女方回国的准确时间,以此推算出律师去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的最佳时间,确保女方回国时间在法院的诉前调解周期内。

女方回国后,男方向女方表达了想要离婚的意见,双方协商无果后,律师建议男方暂时搬到酒店居住,没有和女方同住,让女方知晓男方离婚的态度坚决,继续挽回的可能性较低。

同时,男方告知女方房屋的出售情况,房屋出售款均在男方账户,男方同意离婚时进行依法分割,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婚内必须分割的条件和理由,将继续保留在男方账户中,可能会出现持续开支的情况。女方为了早日分得大额的房屋出售款,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在离婚态度上出现松动情况。

3、律师肯定女方对家庭的巨大付出,给女方提供客观中肯的法律分析意见,提出用家庭劳务补偿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

双方虽长期分居,但女方认为双方分居原因是为了孩子求学,女方是为照顾孩子去了加拿大,并非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表示可以回国,照顾男方余生。

考虑到男方离婚态度坚决,而女方为家庭的付出和贡献确实较大,也考虑到两个孩子主要是女方陪伴和抚养长大,双方之子虽然成年,但还在国外继续学习深造,需要支付学费,故律师建议男方尊重现实和历史过完,尊重女方的家庭付出,也为孩子的学习深造再提供些助力,建议男方支付一笔额外费用,给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就家庭劳务补偿数额上,由于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女方对此预期较高。律师约谈女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通过大量案例的查询和展示,给女方提供了客观中肯的法律分析意见,告知司法实务中法院裁判家庭劳务补偿确定的金额范围(家务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评估女方不同意调解后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可得收益,逐步降低女方的心里预期,将家庭劳务补偿金额确定在一个合理范围。

同时,律师不断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告知给予女方家庭劳务补偿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平衡双方利益诉求,促成双方调解和加快诉讼进程,逐步让男方接受给予女方较高家庭劳务补偿金的方案,并考虑男方两个子女虽已成年,但依然需要女方陪同和扶助的现实情况,让男方将给孩子成年后的生活费用,也折算入给女方的家庭劳务补偿金中,通过女方之手,实现给孩子更好生活条件的目标,最终促成双方对家庭劳务补偿金额的达成,实现和解解决。

(四) 实务建议

1、重视司法案例的指导作用,给当事人建立合理合法的预期

多数当事人并不懂法,尤其对于法律规定不清晰不完善的地方,当事人更加无法判断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从而经常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导致谈判难度的增加。

家庭劳务补偿金,涉及的只有一个法律条文。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文中没有明确家庭劳务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但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以从三方面来否定人们常见的错误认知:

(1)夫妻关系不同于聘用制的雇主和保姆/护工关系,家庭中的各种家务事项,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保姆或护工的行为来替代,但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人身关系,夫或妻一方一般不能对提供家务劳动的另一方进行服务内容选择和服务目标设置,也不能对不提供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随意辞退和指责,也无法用保姆或护工的工资水平来衡量夫或妻的其他价值,故不能用保姆或护工的经济收入水平来衡量家务补偿金的数额;

(2)家庭劳务付出,是一种复合劳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义务属性。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有相互忠诚义务,有扶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将夫或妻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行为,视为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从而否认夫妻之间的感情价值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价值。

(3)家庭劳务补偿金,不是对离异一方未来生活的保障金。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对另一方尽到赡养义务。法律只规定如果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经济困难方可以请求经济帮助。但经济困难的的证明要求较高。

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要重视现有司法裁判案例的指导作用,让当事人相对清楚地知晓法院对家庭劳务补偿金数额确定的裁判惯例,从而建立起一定的法律认知。根据相关案例查询,我们发现,法院判决的案例中,家庭劳务补偿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司法大数据的查询,给当事人展示各地法院对家务补偿金裁判数额的实例,当事人就可以轻松判断出自己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因我国的裁判文书案例有一部分可公开查询,案例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不可篡改性,当事人也可自行核对案例结果,从而更容易给当事人建立起合理合法的预期,而非只是凭借感性认知,自己拍脑袋去漫天要价。

2、离婚时对经济困难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离婚时,对经济困难的定义和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困难的定义‌: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所的情况。这种困难必须在离婚时存在,如果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但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遇到经济困难,则无法再要求获得经济帮助‌。

(2)‌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形‌:经济困难可以包括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例如,没有住房的人可以通过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来帮助解决住房问题;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3)‌经济困难的判断标准‌:经济困难的判断通常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个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即可视为生活困难‌。

3、重视家庭会议作用,适当指导当事人召开家庭会议解决分歧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当事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属于正常现象。因此,一方委托律师后,另一方对律师的态度和律师的言语,往往会带着有色眼镜去分析评判,甚至有些当事人对另一方聘请的律师还带有敌意和抵触情绪,认为对方的律师必然会和自己唱反调,甚至可能挖坑给自己。

此时,进行调解时,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尤为重要。世间大多数的信任关系,都没有比血亲关系的信任度更为直接和有效。因此,重视家庭会议,重视亲人之间的意见和分歧,在调解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考虑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且两个子女均回国,律师建议在孩子参与下,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各自进行意见的表达,从而增进互相理解和信任,促成分歧的减少和目标的达成。当然,律师对家庭会议谈判的内容和方案,需要提前制定,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和预判,尽量避免家庭会议出现矛盾激化的可能,通过方案指导和分析利弊,从法律、情感和亲情,去解决当事人的各种分歧,尽力促成和解,尽量不要因离婚事件,让家人之间误会频发,甚至反目成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