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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法律分析与救济路径
日期:2024.12.12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引言: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父母均有权利有义务抚养、教育、保护子女。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均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对方的权利,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孩子的利益为主,妥善解决二人之间的矛盾。

一、抢夺、藏匿孩子的原因  

(一)在离婚时为争得子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因此,不少父母在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为了让孩子与自己形成较长的生活时间,就自己或伙同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与对方断绝联系,使对方不能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从而造成孩子与抢夺方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在抚养权纠纷中获得优势。

(二)假借抢孩子争夺抚养权为由,其内心是为分割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些当事人会为了达到自己分割财产的目标,而利用对方极为重视孩子的心理,在离婚中会假装自己对抚养权毫不让步的状态,甚至用抢夺、藏匿孩子的非法行为,来逼迫对方在财产方面妥协,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报复心理

有些当事人会把孩子作为不离婚以及惩罚对方离婚的工具,对方坚决离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错误,有些当事人会拿切断亲子关系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自己的快感。

二、应对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救济途径

抢夺、藏匿孩子行为对另一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都会造成严重侵害,但在现实维权过程中,由于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涉及家庭内部矛盾,处理难度较大,被侵权一方面临着很大维权压力。以下是我针对于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救济途径的一些思考:

(一)报警

在孩子被抢夺或藏匿后,被侵权一方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且要求警察做笔录。尽管最后警察可能会以涉及家庭内部矛盾问题而解决不了,但是报警记录可以在未来的维权中作为重要证据。

(二)寻求妇联、街道办事处解决

妇联以及街道办事处善于调解,解决家事矛盾,虽然这些机构没有强制力,但是能够给侵权方以及被侵权方提供心理疏导。

(三)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两条法律为被侵权一方向抢夺、藏匿孩子一方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初步证据来证明监护权受到侵害,比如上述的报警记录、与妇联、街道办事处沟通录音,以及与抢夺、藏匿孩子一方沟通的记录,抢夺孩子的视频等等。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家庭暴力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肢体及语言,夫妻一方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对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系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心理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且部分省份已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但具体是以孩子名义申请还是被侵权一方的名义申请需要具体分析。

(五)提起婚内监护权之诉

当夫妻因分居或离婚导致孩子监护权争议时,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暂时确定抚养安排,并要求双方协助履行监护职责。

被侵权一方应结合报警、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诉讼等多种途径,在维护孩子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妥善处理好离婚问题,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国家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也是在日益完善,针对于非法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是坚决打击的。比如2024年4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明确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第十二条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法院应依法支持另一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如上述条款日后能够得以施行,被抢夺、藏匿子女的受害方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无阻碍地申请人格权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提起监护权侵权诉讼,并在抚养权纠纷中取得有利地位,进一步保障被侵权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不是夫妻双方互相争斗的工具。不管母亲还是父亲任何一方的冲动,都会给孩子带来一生的心理创伤。希望父母双方在处理双方矛盾时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


赵爱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曾在律师事务所、法考培训机构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先后处理民事、行政案件约200+,熟悉法院办案流程。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办理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监护权、抚养费、赠与合同纠纷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多类型婚家案件百余件。在办案过程中,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服务,尽己所能,帮助当事人轻松安全地完成人生的重要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