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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
男方前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心戮力助当事人保障权益
日期:2024.08.28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当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得不走向离婚这一步时,不管是作为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此种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切忌让自身权益因离婚遭受巨大损失。

近期,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前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甚至提出极为苛刻的诉讼请求,争取孩子抚养权,给女方较低的房屋折价款和夫妻共同财产折价。但是,家理谢志会律师并未就此信服,在做了大量的法律检索的基础上,团队律师多次前往开发商等相关部门调取房屋信息,并制作房屋计算表单财产统计表单等一一呈现给法官。最终,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采纳我方意见,家理谢志会律师帮助女方争取到满意的财产权益。

案情简介

郑先生与高女士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9年6月,双方婚生女出生。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2022年,郑先生先后两次起诉高女士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3年,郑先生再次起诉高女士,高女士出于无奈,只好应诉。本次诉讼家理指派谢志会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家理谢志会律师主要对第一次、第二次起诉但未判离的原因进行详细了解,对高女士的诉求进行利弊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关于孩子抚养权,郑先生与高女士对于抚养权归属并无争议,但对抚养费存有较大差别。郑先生希望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高女士基于婚生女的实际支出以及报考兴趣班等,要求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鉴于双方对于抚养费的请求金额差别较大,团队律师将近一年来,婚生女每月的支出明细制作成表格,并将2020年婚生女出生后不久,郑先生便一走了之,再也没有尽过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法院。最终法院根据照顾女方与子女利益原则,判决郑先生向高女士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

关于郑先生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双方并不持异议。但对于折价款的补偿,在第一次开庭时,郑先生主张房屋现价值为280万元,但在第二次开庭时,称房屋因市场行情原因降价,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现价值降到了180万元,两次庭审中房屋差价高达100万元。

在第二次庭审现场,面对郑先生的陈述,家理谢志会律师沉着冷静,临场提出几点答辩意见。第一,根据禁止反言规则,郑先生已经在第一次庭审时认可了房屋的价值;第二,房屋市场行情的变化是不可控因素,增值或者减值都是正常的,对于房屋价值的认定不能随着房屋的行情变化而发生变化;第三,在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和法院已经确定了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是以第一次庭审时间节点为准,如果以第二次开庭时间节点为准,那么之前所有的财产分割都需要重新审理、重新计算、重新补充材料。除此之外,面对郑先生提交的新证据,家理谢志会律师辩称,新证据的提交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应当予以采纳,否则,诉讼流程将无穷无尽,造成司法讼累。

同时,家理谢志会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房产分割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金额,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房屋的增值情况、还贷比例情况,同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高女士分得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使得高女士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极大地保障。

案件结果

最终,家理谢志会律师帮助高女士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以及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同时,在郑先生提出给付高女士财产金额的基础上,家理谢志会律师帮助高女士争取到满意的房屋折价款和夫妻共同财产。

家理律说

在我国,当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在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时,法院通常是不判离。紧接着,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可能会多次提起离婚诉讼。

被起诉的一方,在此期间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感情问题无法以一己之力挽回时,要从财产方面找到对己有利的证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和保存。倘若自身无法解决时,建议找专业人事协助解决。

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除了律师需要在庭前、庭审发挥作用外,当事人与律师的积极配合、戮力同心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家理律师取得案件成功办结的成果,是当事人积极配合与家理律师尽心尽力,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家理及家理律师衷心感谢每一位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家理律师也将继续深耕专业,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