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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涉案房屋存在个人财产份额,家理律师助当事人先析产再继承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1.05 字号

析产和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析产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涉及财产的转移。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能会发生交叉,比如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应先将其他人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这就是所谓的析产继承。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高冀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承办的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在北京家理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官确认涉案房产中存在我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份额,将析产和继承两个问题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不仅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也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中,周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一子,即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二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周小某。1999年,周某与周某二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周某将190号房屋中的一间赠与周某二,周某二表示同意接受。2000年,190号房屋登记在周某与周某二名下。

2001年,周某、周某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对190号房屋进行危改拆迁,安置人口5人:周某,之妻魏某;周某二,之妻王女士,之女周小某。2004年,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约定周某购买202号回迁房,购房款9万余元已付清,周某须补交2万元。

2018年,周某去世,魏某、周某二就202号房屋继承问题与周某一没有达成一致,故委托家理律师提起析产继承之诉,主张先析出202号房屋中属于周某二的部分,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属于周某的遗产份额。

此外,周某二与王女士于2014年离婚。2023年10月,在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王女士不再就202号房屋主张相关权益。2023年11月,周小某向本案法院出具《说明》,将202号房屋中的相关利益让渡给周某二。另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202号房屋购房款9万余元及补交购房款2万元,均系周某与魏某出资。


办案经过

周某一辩称,房屋赠与行为并非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就生效,需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周某生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完成赠与,依法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的标的物与拆迁后获得的房屋是两个不同的物,周某将拆迁前的房屋赠与周某二后,又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形式同意房屋拆迁,应视为周某作出了与赠与相反的意思表示,可视为赠与合同已经被撤销,涉案房屋应属于周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周某二的个人部分。

家理律师认为,202号房屋系190号房屋危改拆迁所得,危改前190号房屋登记在周某与周某二名下。危改后,202号房屋虽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下,但根据房屋来源及危改安置实施细则,可以认定202号房屋存在周某二个人的部分。法官认同家理律师的观点,对两位原告要求先析出周某二个人财产部分后再对涉案房屋予以继承的主张予以支持。

考虑到202号房屋登记及出资情况,以及周小某在涉案房屋中的相关权益,法院酌情确定202号房屋中周某二的个人部分份额为28%,剩余72%为周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魏某所占的36%份额后,剩余36%由三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


案件结果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故法院仅确定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份额,即魏某享有48%份额,周某二享有40%份额,周某一享有12%份额。

家理律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周某二的份额。周某一主张,周某与周某二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拆迁后取得的202号房屋并未登记在周某二名下,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周某对周某二的赠与未完成,且通过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作出了与赠与相反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已撤销。

然而正如周某一所说,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周某与周某二签订赠与合同后,190号房屋变更登记在周某与周某二名下,此时赠与已经完成。而202号房屋系190号房屋危改拆迁所得,即便周某二并未出资,202号房屋亦未登记在周某二名下,但不能改变此前赠与已经完成的事实,周某二作为190号房屋的共有人之一,理应对拆迁后所得的202号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

在确定周某二对202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后,法院对202号房屋进行了两次析产,先将周某二的份额析出,剩余部分为周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将魏某的份额析出,剩下部分为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由三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最后将每人析出来的份额和继承的份额相加,即为每人最终享有的份额,从而将析产和继承两个问题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不仅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也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析产和继承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并非适用所有情况,办案律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研究析产和继承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点,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