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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促使放弃遗产声明有效 助力丧偶儿媳获得房产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1.19 字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在实践中,为避免财产流失,老人往往会通过签署声明的方式将遗产留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对于放弃继承声明的作出时间,继承编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案情简介

本案中,方先生与唐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女一子即方某一、方某二、方某三、方某四。方某一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方小某。方某一于2022年12月10日去世,唐女士于2023年1月15日去世。按照传统,方先生与唐女士一直与方某一、吴女士一家共同生活,方先生与唐女士签署了一份放弃遗产的声明,表明二人均放弃对方某一遗产的法定继承,将遗产份额留给吴女士与方小某。不料,当方某一去世后,方某二、方某三、方某四开始觊觎登记在方先生名下的房产,并主张放弃遗产的声明系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去继承房屋份额。无奈之下,方小某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北京家理的朱嘉鑫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该案中,争议焦点是关于放弃房屋遗产的声明的效力问题。关于该问题,方某二、方某三、方某四认为,其一,唐女士签署完该声明一个月后就去世了,由此可以推断此在签署时的判断能力较低,不存在处分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二,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唐女士患有耳背,常年配备助听器,视频中唐女士离签字现场较远且未佩戴助听器,在该等情况下,其对宣读内容并不明知;其三,视频中未显示签字过程,说明视频系摆拍。

面对方某二、方某三、方某四的质疑,北京家理的朱律师认为,视频内容与四位证人陈述系一致,能够证明二位老人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视频中可以看出,方先生在签字后,还提醒唐女士进行签字,均证明二人对该签字行为是有清晰的判断。再加上二位老人放弃继承的根本原因在于常年来,方某一、吴女士一家对其无微不至的照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而,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可以判断放弃遗产的声明系有效的。

另外,北京家理的朱律师考虑到,若法院最终判定放弃遗产的声明有效,那么房产将由吴女士与方小某单独所有。为保障方先生在晚年老有所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之规定,在房产上为方先生设定了居住权,保障了方先生老年的生活。


案件结果

最终,在法官主导下,完成了调解。调解书不仅认可了二位老人签署的放弃遗产的声明的效力,确定房产归吴女士所有,也成功在房产上为方先生设定了居住权。

家理律说

一般情况下,当方某一去世后,其所留下的遗产应当由父母方先生与唐女士、配偶吴女士、子女吴小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方某二、方某三、方某四作为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方某一的遗产还未做分配时,其母亲唐女士紧接着去世,使得方某一应由唐女士继承的遗产,可以转由方某二、方某三、方某四继承。因此,在继承尚未开始之前,老人为保障财产利益能够给到对其照顾较多的赡养人,往往会通过签署声明的方式对其遗产进行分配。

然而,放弃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放弃,就很难重新拥有,所以,若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务必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实践中存在在继承尚未开始,有关当事人声明放弃继承权或遗产已经分割后才声明放弃继承的情形。实际上,继承尚未开始前,所谓的继承人并不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的只是一种资格,即使作出书面声明,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在作出放弃遗产的声明时,要通知其他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否则一旦引发诉讼,放弃继承的声明的效力问题很难被法院认定。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子女对年事已高的父母,应当在经济上支付赡养费、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提供慰藉。若未尽赡养义务,在发生继承时,对于父母的财产理应不分或者少分,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