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锦旗故事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案例 / 锦旗故事 / 详情
锦旗故事
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助纠纷一次性得以解决:黄山律师获赠锦旗
日期:2023.08.25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只须签名而无须注明日期。而《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见证人(含代书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日期。

遗嘱中注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明确遗嘱人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的先后顺序。《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外,遗嘱人、见证人(含代书人)均需注明日期,是确定遗嘱订立与见证过程是否符合“时空一致性”的重要依据。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也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以体现订立遗嘱的慎重。尤其是打印遗嘱,人格痕迹已经很少,如果不要求立遗嘱人注明日期,必将致使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同虚设。同时,两名见证人见证打印遗嘱形成过程系打印遗嘱有效的基本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不能成为打印遗嘱瑕疵的补强因素。

立遗嘱是人生大事,应该慎之又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却并非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实现,只需亲自签名和注明日期即可。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都无法满足,该打印遗嘱能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就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