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家理婚家律师遇到两个难点问题。第一、关于该案的案由选择与管辖问题。第二、房屋尚未交房、更无房产证,存在法院不予分割的风险,以及私下处理意见能否对抗公证继承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案由选择和管辖的问题,家理婚家律师认为因安置房协议在四子名下,该案案由应当以分家析产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但四子之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继承纠纷,应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该案的管辖问题,家理婚家律师不认可,遂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仍认定不构成分家析产,支持了对方的观点,并将该案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该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家理婚家律师认为,该案的管辖问题是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整体解决,故最终认可了法院的裁定。另外,可喜可贺的是,法院就管辖问题的判决认定的继承关系,是存在于赵母和七个子女之间的,因此该认定,实质上是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
第二关于房屋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家理婚家律师经多次与开发商联系沟通,确定可以分割安置房购买协议的权利义务。该案中七个子女中,六个子女都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而私下签订的处理意见能否对抗放弃继承公证,是家理婚家律师着重考虑的地方。家理婚家律师认为,该问题的本质是放弃继承公证与私下签的处理意见之间的对抗,在收集了四子一直以来向其他子女发放安置补贴的证据,以及家庭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证明大家一直都是按照当初私下签的处理意见进行履行,大家均认可各占七分之一,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