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和朱女士是同学,两人相识相恋于大学校园。2003年,刚大学毕业的郑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女儿郑小妹。
婚后,在朱女士父母的资助下,夫妻俩先后在西城区、丰台区购买了三套房产(以下简称西城1号房产、丰台2号房产、丰台3号房产)。为了报答岳父母的资助,郑先生夫妻出资170万元,并以丰台3号房产作为抵押,贷款180万元,为朱女士父母在同小区购买了一处三居室的房产。
郑小妹出生后,朱女士要求分房睡,夫妻关系开始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在此期间,夫妻俩努力地修复关系,但都无疾而终。后来,郑先生认识了李女士,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郑先生向朱女士坦白自己的婚外情并提出离婚,朱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继续努力一下,改善夫妻关系,为孩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庭。郑先生深为触动,于是与李女士分手,决定回归家庭,但他和朱女士的婚姻生活没有任何改善。2015年,郑先生再次提出离婚,但朱女士依然不同意,郑先生遂搬出双方的居所,在外与李女士同居生活。
2017年,郑先生委托律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朱女士提出自己的户口在西城区,但目前在丰台3号房产居住,经常居住地在丰台区,该案应由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应属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裁定移送。朱女士此举,意在拖延离婚诉讼进程,案件进展不顺,郑先生内心十分焦灼,他知道第一次起诉法院原则上都不会判决离婚。为了尽快推动离婚进程,郑先生慕名来到家理律所,当天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本案中家理律师成功维护了钱女士拆迁利益,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睦,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首先何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当然也包括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等;再次,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最后,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二是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三是家庭成员之同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由于分家析产案件可能会涉及财产数量、当事人数量较大,对于继承、分割、负担折价钱款,当事人往往需要互负给付义务,给付行为往往存在交叉,判项相对烦琐。所以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较深,法院在处理时会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对各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由法院核算、折抵后一并酌情处理,真正做到减少当事人诉累,案结事了。此外,分家析产人身属性强,且当事人普遍存在对适用法律理解不足、诉讼能力欠缺等问题,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做好权利义务释明,举证、质证指导,诉讼风险释明等工作,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让每个当事人在诉讼中感受司法公正、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