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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美玲:浅论房屋共有人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引言:在继承房屋中,各继承人对于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法院会判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但在后续中,对于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等问题仍然会产生争议,本文将对于共有人主张其他共有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进行阐述。

房屋处于共有状态下,各共有人对于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共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共有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其他共有人能否对该共有人主张占有使用费呢?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继承案件,常见的情况是继承的房屋由其中一继承人长期居住,其他继承人要求彻底分割房屋解决各自的争议,不仅主张分割房屋,还要求居住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通过案例检索,笔者发现目前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不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审判中,法院认为居住于房屋的共有人没有阻碍实现其他共有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没有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物权侵害的行为,其有权居住使用房屋。并且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共有人知晓居住的事实、各共有人的亲属关系,以及居住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赡养照顾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决。因此对占有使用费的主张大多数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其二是,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942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房屋占有使用费。从判决书中笔者发现,法院支持的理由为:生效判决已明确各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份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涉案房屋由其中一共有人长期居住使用,其他共有人未能实际使用房屋,对占有使用费的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虽然占有使用人主张其他人同意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无需支付使用费,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之行为亦表明了其不同意无偿使用涉案房屋的态度,法院就占有使用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通过上述支持的案例,若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需要提交对方实际占有、掌控房屋的证据,亦或是能够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导致无法行使居住、使用权利的证据。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884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共有人在房屋未出租期间有阻碍其他共有人实现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也不能证明构成对其物权侵害的行为,从而法院未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孳息收益的主张。因此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对方也未认可曾对其主张居住使用或阻碍行使使用权的事实,法院也难以采信。

法律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与涉案房屋所处位置、面积、户型相似房屋的租赁市场行情,酌情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

此外,占有使用费的请求权在法律上系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5704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主张占有使用费的债权请求权自应知晓其有权主张占有使用费时,即明确共有人享有房屋产权份额时起三年内进行主张。因此,在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若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产生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在家事案件中,共有物分割纠纷的各方当事人普遍系同胞手足,当继承事宜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兄弟姐妹间难免会产生隔阂,甚至会对薄公堂。在处理纠纷时,各方应当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血浓于水的手足之情,考虑父母抚育子女的不易,明白利益带来的一时快乐永远无法弥补对亲情的伤害,莫让现实利益大过亲情。我们始终希望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这也是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的不同之处,也是家事律师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