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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士遭遇断崖式分手,家理律师助其取回财产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4.26 字号

实践中,法院判断恋爱期间一方是否应当向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时,其中关键考量指标就是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没有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一方请求返还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时,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若无法证明以结婚为目的,法院则不予支持。

近期,北京家理刘盈律师、张靖达律师承办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判决接受赠与的一方向我方当事人返还,极大地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结果的取得,系北京家理的刘律师、张律师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细致梳理,以及对法律条文正确的理解与应用,最终促使法院对该判决结果的达成。

案情简介

张先生年逾五十未婚,在婚恋网站上与李小姐相识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感情迅速升温,短短一个月内,张先生为李小姐购买生活物品、化妆护肤品、奢侈品包、大衣,甚至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及首期贷款为李小姐订购了一辆车。仅几次见面,张先生便带领李小姐与其父母见面,其父母给予李小姐见面红包超过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李小姐突然提出分手,张先生试图与李小姐进行沟通,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为目的提起诉讼,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刘盈律师、张靖达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的刘律师、张律师做了详尽的法律检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找到具体规范,即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相反,在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产,则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在该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北京家理的刘律师、张律师对张先生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细致梳理,精心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最终,经综合判定,在现有的张先生提供的证据里,只有其与李小姐的聊天记录,如果仅以此作为双方缔结正式恋爱关系的证据略显单薄,而本案的难点恰恰在于,因张先生与李小姐恋爱时间过于短暂,且张先生并未正式求婚,较难证明在恋爱期间,张先生给予李小姐的财物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在明确案件基本情况和初步判断后,北京家理的刘律师、张律师首先向当事人介绍了赠与无效的构成要件,并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在现有的材料中梳理双方的交易往来,并根据购买物品标的的大小作为界定双方感情关系进展的证据,以此明确诉讼请求。

另外,在开庭审理阶段,北京家理的刘律师、张律师用扎实的法律功底、精湛的专业水平对被告的答辩和举证进行针对性的发言,通过向法院递交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的称呼、双方对于婚后生活的探讨、见父母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公开交往,并以结婚为目的。

而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北京家理的刘律师、张律师向法院释明,张先生年过半百,急于结婚,在短短时间内付出二十余万元,足以证明其以结婚为目的进行恋爱关系的诚意。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一审法院判决李小姐返还购车款二十万元及物品折价款五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保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家理律说

通过家理婚家律师的探索,本案拓展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证明材料的表现形式。在此,家理婚家律师提醒大家,在承办相关案件时,应围绕“以结婚为目的”收集证据是关键。但是如果在现有条件下无法收集,那么双方暧昧称谓或者设想未来的对话可能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关键性证据;双方见父母的情况,可以以此证明双方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表现。

因此,律师在承办案件时,如果遇到在未完成订婚等传统婚姻缔结的前置流程时,应当注意与当事人积极沟通,收集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从双方相处的模式入手,考虑是否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的可能。

现如今,分手没有任何预兆,感情顷刻间发生骤然变化的断崖式分手,任何年龄段的人群都可能会遇到。但是,作为成年人,在遭遇该问题时,应当先冷静下来,想一想如何去应对。如果发现财产遭受损,不妨找律师进行咨询,给您一些建议,必要时,还可以提起诉讼,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