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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举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家理律师助当事人多分遗产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0.19 字号

《民法典》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词汇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能否多分遗产,法院一般会结合各位继承人所承担扶养义务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在王氏兄弟姐妹继承纠纷案件中,王某山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家理指派丁婕律师办理该案。北京家理的丁律师指导王某山多方取证,证明自己不仅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实现了多分遗产的诉求。

案情简介

本案中,王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三子,即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山、王某川及王某江。1989年,王先生去世。2021年,赵女士去世。王先生与赵女士留有101号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王某山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101号房屋仍由王某山居住。另外,王某江于1997年去世,去世前已离异,只有一子王小某。

赵女士去世后,几位继承人无法就继承一事达成一致,王某芳、王某丽、王小某将王某山、王某川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101号房屋。王某芳、王某丽均主张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而要求多分,其中王某芳要求分得45%份额,王某丽要求分得40%份额,王小某要求分得20%份额。


办案经过

王某山委托家理律师代理案件,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并使用了父亲王先生的工龄优惠。王某山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母亲赵女士与王某山一家共同居住生活达38年之久,直至93岁高龄去世。赵女士深知王某山一家的付出与艰辛,多次向其他子女、邻居表示自己去世后101号房屋归王某山所有。王某山以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101号房屋80%份额,并取得该房屋产权,自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王某川同意房屋归王某山所有,表示王某山照顾母亲多年,并为此住在楼道里十多年,母亲也表示去世后把房子留给王某山。王某川认为自己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得房屋40%份额。

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家理律师指导王某山多方收集证据,并对各项证据进行整理和归纳,在此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法庭上,经王某山申请,邻居赵某、钱某和同事孙某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山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山还提交了购买订单、生活照片、微信截图、缴费单据等证据,证明自己多年来为了赡养老人的辛苦付出。三位原告及被告王某川亦各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出钱出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号房屋系王先生去世后,赵女士使用王先生的工龄优惠购得,101号房屋应属赵女士的个人财产,但原被告均认可101号房屋属于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产权份额。考虑到101号房屋系王先生单位所分,购房时仅使用了王先生一人工龄优惠,王先生对获得和购买101号房屋贡献更大,原被告双方以101号房屋的一半所有权份额来确定王先生工龄优惠的财产价值公平合理,法院予以确认。

王先生去世后,应先对101号房屋进行析产,该房屋中一半产权份额属王先生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赵女士、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山、王某川、王某江六人继承。王某江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王小某通过转继承获得。按此继承分割后,赵女士享有该房屋7/12产权份额,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山、王某川、王小某各享有该房屋1/12的产权份额。

赵女士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山、王某川、王小某(王某江先于赵女士去世,由其子王小某代位继承)五人。通过庭审陈述和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山与被继承人赵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遗产。王某江早于赵女士20余年去世,未对赵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遗产,故对王小某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法院酌予少分。其他继承人均应按平均数额分配。法院依法酌定对于赵女士的遗产份额,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川各分得1/5,王某山分得3/10,王小某分得1/10。

案件结果

按此分割后,王某山享有101号房屋31/120产权份额,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川各享有该房屋1/5产权份额,王小某享有该房屋17/120产权份额。法院最终判决101号房屋归王某山所有,王某山根据房屋评估价格450万元,分别向王某芳、王某丽、王某川各支付房屋折价款约90万元,向王小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约65万元。

家理律说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解释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可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但不是一定就能多分遗产,法院一般会结合各位继承人所承担扶养义务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未尽扶养义务,不仅不能多分遗产,还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