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党建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公益 / 党建 / 详情

家理党支部组织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8.09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孙先生和师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后第五天,双方发生争执后便开始分居生活。也就是说,如果这30余万元被认定为彩礼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师女士应当返还给孙先生。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本案的最大争议点是30余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为了帮助情感受创的师女士避免财产的损失,我们从两个方面论述30余万元不属于彩礼。
其一,给付30余万元的时间不符合给付彩礼的习俗。按照传统习俗,彩礼一般都是登记结婚前给付。但是在本案中,孙先生与师女士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孙先生父亲于2014年12月25日给师女士转帐30余万元,即孙家给付30余万元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这一点并不符合传统的习俗。但是,这点并不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毕竟双方的婚宴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间举行,在婚宴举行前给付彩礼亦符合常情。
其二,利用对方失误,顺利将30余万元解读为孙先生之父的赠与。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出具了婚宴采购合同等证据,完整地举证该笔费用已用于师女士家乡举办的婚礼答谢宴,孙先生一时慌张,当庭自认“该笔费用系其父为双方准备的学费”,我们利用对方的失误,顺水推舟地将30余万元解读为孙先生之父对双方的赠与,且该笔费用已经用于双方的婚宴。虽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孙先生要求返还的请求未能获得支持,但他随后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指导师女士举证用于婚宴的开销以及结婚期间的生活费用已经远远超过30余万元,法院再次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双方婚前有较长时间的相处,但是登记结婚仅五天,孙先生及其家人就坚决地要求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两次离婚诉讼后,即使法院已经对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孙先生坚持第三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前妻返还父亲转账给她的财产。即使第三次诉讼不被驳回,孙先生所能获得的钱财显然都不足以缴纳律师费,其“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意图相当明显。但是,案子总有终结之日,人生之路却还很漫长,何必执着于此?

家理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