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党建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公益 / 党建 / 详情

以诗、歌传祝福,家理党支部赴建国里社区共话军民情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3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但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还需要充分论证。一般来说,因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内财产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三点着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
第一点,协议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先生表示该协议是在其醉酒状态下签署的,后期的真实性声明亦是被迫为之。我方一方面认为李先生自称醉酒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是李女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李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李先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李先生并未行使撤销权,反而在2016年3月出具声明认可协议效力,因此李先生已丧失撤销权。
第二点,该协议是否为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只涉及双方的财产关系,并不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
在本案,李先生与李女士的协议第4-7项内容里,均设有前置条件“如果双方离婚”,即以“离婚”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现双方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婚姻问题,该协议内容尚未生效。同时,我方认为该协议部分未生效,并不影响协议第2项,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约定的效力。因此,我方认为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而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其中第4-7项内容因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并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点,房产未过户是否影响协议效力。房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受需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方能最终获得物权。但是,《婚姻法》是特殊法,在婚姻案件中应优先适用。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享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此,房产虽未过户至李女士名下,但李女士已经是房产所有人,李先生亦不能撤销。

家理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