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套房产的归属及权益问题。我方认为天津房产和北京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天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尹先生与陈女士于2009年12月举办婚礼; 2010年6月全款购买天津房产,当月两人的孩子诞生;2010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虽然天津房产登记在尹先生个人名下,且购买于结婚登记前,但是当时双方已举办婚礼、陈女士即将临盆,尹先生亦对购房有实际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将天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北京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房产首付款中有50万系男方尹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尹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经济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2010年7月至2014年11月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北京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男方运用部分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一直负责偿还贷款,将北京房产判给了男方,但男方需给女方90万元折价款,并且负责偿还贷款。